书记信箱
|
院长信箱
学校首页
学院概况
学院简介
现任领导
学院荣誉
组织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宣传处
考核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
教务处
继续教育学院
校企合作办公室
学生处
保卫处
招生就业处
计划财务处
后勤管理处
工会办公室
党的建设
新闻动态
党纪教育
组织简介
工作职责
招生就业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资助奖励
学院文化
校园风光
校园文化
军训掠影
社团活动
教师风采
新闻资讯
学院新闻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在线报名
党的建设
新闻动态
党纪教育
组织简介
工作职责
您当前的位置是:
主页
>
党的建设
>
党纪教育
>
党纪学习教育丨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者:陕西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4-06-20 阅读:次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版权所有:
陕西国防工业技师学院
ICP备案号:
陕ICP备2021008386号-1
地址: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5号
邮编:
712100
党政办公室电话/传真:
029-87034016
招生就业处电话:
029-8707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