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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2)
发布者:陕西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4-06-14 阅读:次
比如,有的采取主动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等,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的行为,体现了“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
6.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要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以促进党员、干部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7.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好心办坏事”。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干涉本应由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做好群众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顾群众意愿、破坏群众首创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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