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5号 邮编:712100
党政办公室电话/传真:029-87034016
招生就业处电话:029-87071899
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定期企业实践制度 着力推进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您谈谈《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企业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是提升职业学校教师“双师”素质的关键。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 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在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要求不明 确、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职业学校教师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专业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难以适应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亟待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遵循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规律,从制约教师企业实践的现实问题入手,回应关切、精准施策,研制出台了《规定》。
《规定》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切实举措,对于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框架及突出特点
答: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首次联合印发《规 定》,正式确立了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实现教师企业实践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规定》由“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与管理、保障措施、考核与奖惩、附则”六部分组成,对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意义、实践内容和形式、组织管理与实施、保障条件与机制、考核奖惩措施、适用范围和对象等方 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细化为28个条目。
《规定》有以下3个突出特点。
1.体现了一脉相承、与时俱进。1996年《职业教育法》第37条明确提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200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经过20年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实施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等方面,有着丰富、成熟的基层经验积累和实践基础,可以说,《规定》是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20年探索与实践经验的制度化结晶。
2.体现了分工明确、协同治理。《规定》由教育、国资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制定、联合实施,明确要求各地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企业定期研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参与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教师企业实践的规划指导、过程管理、沟通协调、激励保障等工作,全面建立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师企业实践由过去教育部门单一组织转变为多部门协同治理。
3.体现了系统设计、全面规范。《规定》全方位、系统化设计教师企业实践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实践内容、形式和要求,完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条件保障、奖惩机制等,加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统筹规划,推进教师企业实践由个别、零散的方式向统一、规范的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定》对吸引企业积极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出台了哪些切实举措?
答: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积极性,《规定》提出了切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