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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我省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及职业技术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我省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组织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认真学习《意见》,提高企业领导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省内外和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省、市、县(区)都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其他中高等职业院校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有利于技工院校发展的政策,使其在招生、宣传、录取、收费标准、毕业生安置落户、教师职称评定、毕业生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其它中高等职业院校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院校建设、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实行企业职工脱产、半脱产带薪培训制度,生产技术岗位的职工每年脱产、半脱产培训不低于20个工作日。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岗位晋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