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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支持陕西高级技师学院和陕西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重点项目建设。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八)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凡是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依法予以处罚。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能鉴定不得无序竞争。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考核与管理。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立10个高技能人才鉴定基地,重点抓好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技能鉴定工作。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于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要及时组织考核鉴定。对于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对青年职工中的高技能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结合企业生产,注重业绩考评。企业的评价工作要突出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能力考核强调解决生产技术的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
(九)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选择部分已经多年开办高级工、技师学制班的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按照《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6]31号)的规定直接晋升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
(十一)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培训教育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等,通过举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演示会、技能研讨会、技能成果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省际和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