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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省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资金扶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国家规定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重点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及技术(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建设。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要从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技术(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其他技工院校建设。要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我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扶贫资金,促进高技能人才均衡发展。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应将提取费用的5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培训机构建设。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教育培训费用中规定可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经费落实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和省外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八)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
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要根据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技工院校师资队伍素质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十一五”期末,“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5%以上。要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九)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组成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市、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科学人才观,宣传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队伍范畴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在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